许多人对该国的政党名单制度表示不满,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其主要目的及运作方式。相当多的人对这一制度被政治精英和传统政党所操控感到遗憾,这为他们在众议院增加席位提供了便利。
在社会的反进步阶层中,另一个主题浮现,他们的成员指责政党名单制度仅仅是左翼共产党人在国会获得席位的工具。我必须指出,这种看法相当卑鄙,最坏的情况带有红色标签的色彩,最好的情况则显得明显偏见。
在2013年之前,关心投资或对该制度感兴趣的人普遍认为,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给那些在常规立法区竞选中处于劣势的边缘化群体提供机会。当时,这是对1987年宪法第6条第5款第1号的主要解释,该条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众议院应由不超过二百五十名议员组成,议员应从各省、市和马尼拉大都会区按各自居民人数按统一递进比例分配的立法区选举产生,而法律规定的议员应通过登记国民的政党名单制度选举产生。区域和部门缔约方或组织。”
然而,在2013年,最高法院通过GR 203766号决议结束了这一解释,指出上述章节明确表示政党名单制度不仅包括部门政党或组织,还包括国家和地区政党或组织。此外,最高法院在退休高级大法官安东尼奥·卡皮奥(Antonio Carpio)撰写的判决书(现称为Ang Paglaum案)中,引用了同一条款的第5条第2款,进一步证明该判决,即该制度并非仅为边缘化群体保留。宪法规定,“本宪法批准后连续三届,分配给政党代表的席位的一半,应根据法律规定,从劳工、农民、城市贫民、土著文化社区、妇女、青年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中选出或选举,但宗教部门除外。”已默认剩余席位的另一半可由非部门性政党填补。
在GR 203766中,法院仔细审查了起草1987年宪法的宪法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并得出结论认为,制宪者的意图是将非部门政党纳入政党名单制度。这导致法院颁布了一套关于可能有资格采用政党名单制度的当事方类型的新准则。指导方针明确规定,国家政党或组织、区域政党或组织和部门政党或组织可以参加名单选举。国家政党或组织和区域政党或组织不必按部门组织,代表“任何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
法院还允许主流政党参加政党名单选举,只要它们登记了一个单独的部门分支,该分支将被视为一个不同的政党,并仅通过一个联盟与母政党有联系。
根据法院的裁决,只要部门性政党或组织的主要主张与该部门的特殊利益和关切相关,它们要么“被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要么缺乏“明确界定的政治选区”。被认为“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包括劳工、农民、渔民、城市贫民、土著文化社区、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海外工人。另一方面,“缺乏明确政治选区”的阶层包括专业人士、老年人、妇女和青年。
为了符合资格,法院要求代表“被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性政党或组织的大多数成员必须属于他们所代表的被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同样,缺乏“明确政治选区”的部门性政党或组织的大多数成员也必须属于他们所代表的部门。
事实上,令人担忧的是,已经通过立法区选举进入国会的成熟政治团体和政党,正在利用政党名单制度的机会来增加他们的代表性。这增加了人们的挫败感,因为在任何行业运动中没有组织的团体仅仅是为了参加政党名单选举而成立的,更糟糕的是,当一些人只是为了有资格成为政党名单的候选人而姗姗来迟时。这是法院裁决的悲剧性后果,即提名人不必属于该行业,但必须至少有倡导该行业正在推进的问题的记录。
然而,我们不应完全忽视政党名单制度为问题政治和以事业为导向的政治在国会中提供一席之地的事实。实际上,即使老牌政党可以创建自己的政党名单版本,他们现在也将被迫推进并清楚地阐明特定的事业或利益。
在一个传统政党意识形态基础薄弱、政党纲领不如视觉和叙事重要的政治环境中,政党名单制度至少提供了必要的压力,迫使一些政治行为者——根据宪法,这些行为者应占众议院议员的20%——关注问题。出现在选票上的是政党而不是个人候选人,选民选择的是政党而不是个人,这一事实进一步放大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理想情况下,这一制度将问题置于个人之上。
我们必须依靠防火墙来确保政党名单制度发挥其崇高的作用。如果选民只根据自己的利益投票,他们就是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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